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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越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勤正判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黨宗賢(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黃河(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渥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渥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小木……原僑居寮國民國四十三年被匪誘返雲南鎮越原籍嗣奉匪特王寶林之命潛至寮境刺探我駐南他孟悻等地部隊……擔任匪偽莫康民兵小組長兼生產小組長……當選莫康村民代表出席匪偽孟臘「區委大會」會後替匪宣傳並詆毀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渥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渥字第2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5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勤正判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