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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楚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昆明部隊四軍六師傳達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邢立海(審判長)、謝東泉(審判官)、黃河(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蔣國藩原係匪偽青年團預備團員……參加偽雲南孟連縣土改工作隊……充匪偽雲南孟連縣公安局馬派出所所員……啣匪命進入緬甸活動……潛入我邊區基地以幫兵為掩護刺探我第五軍全軍人數官兵姓名機槍數字軍師團營駐地及官兵待遇等軍事機密(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5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淵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