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靈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臺中縣民防指揮部薦任一級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械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械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2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