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昌市
畢業學校
成都光華大學肄業
起訴書字號
(49)起字第191號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少校編譯官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熊培多係本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少校編譯官,於卅八年秋在滇康縣屬之孟定,見當時國軍在大陸軍事之失利,參加共匪之「共革盟」組織,並擔任當時由萬崑山(匪軍)所領導支隊司令部文書主任,復於四十年春又在緬甸木邦加入共匪外圍組織「教聯會」,利用當時任職當地華僑小學教員身份與機會,為共匪散發傳單,辦理和平簽名運動,使用共匪編印之教材,教學生研讀毛匪著作之「沁園春」,公然在學校升掛匪之五星旗,閱讀共匪書籍與對當地華僑宣傳共匪政績。(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熊培多係本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少校編譯官,於卅八年秋在滇康縣屬之孟定,見當時國軍在大陸軍事之失利,參加共匪之「共革盟」組織,並擔任當時由萬崑山(匪軍)所領導支隊司令部文書主任,復於四十年春又在緬甸木邦加入共匪外圍組織「教聯會」,利用當時任職當地華僑小學教員身份與機會,為共匪散發傳單,辦理和平簽名運動,使用共匪編印之教材,教學生研讀毛匪著作之「沁園春」,公然在學校升掛匪之五星旗,閱讀共匪書籍與對當地華僑宣傳共匪政績。(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明紹籛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判字第2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周幹才(審判長)、汪弘杰(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魏居清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少校編譯官熊培多,三十八年秋在雲南滇康縣孟定鎮參加匪「共革盟」組織,充任萬匪崑山支隊司令部文書主任。嗣萬匪支隊進攻孟定土司失敗,聲請人逃往緬北,在緬甸木邦華僑小學謀充教員。至四十年春,又復加入共匪外圍組織「教聯會」,在學校公然升掛五星旗,使用共匪編印之教材,閱讀匪偽書籍,為匪散發傳單,辦理和平簽名運動,對當地華僑宣揚共匪政績。(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秘(乙)第122-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國防部呈以被告熊培多係陸軍第一連絡組少校編譯官,派汽車基地勤務廠服務,卅八年秋,在雲南滇康縣屬之孟定鎮,參加匪幫「共革盟」組織,充任萬匪崑山支隊文書主任,四十年春,任緬甸木邦華僑小學教員,加入匪外圍組織「教聯會」,在學校使用匪編印教材,升掛五星旗,為匪散發傳單,辦理和平簽名運動,對當地華僑宣揚共匪政績等情,經陸軍供應司令部審訊明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秘(乙)第122-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台統(二)達字第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施金協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浚字第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覆高浚字第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施金協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