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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虞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永靖軍艦信號中士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公審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梁儒林(審判長)、李耀全(審判官)、張義德(審判官)
書記官
葉啟文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具澤字第15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楊靜學(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賀啟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具澤字第15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賈同修,係本軍永靖軍艦信號中士,因不滿現實,於本年元月廿三日至二月廿八日之間,先後在本軍第四造船廠西北海邊男廁所,與高雄港新濱碼頭一號公廁木門牆壁上,以紅藍鉛筆書寫,或以金屬物劃寫「罪大惡極蔣○○」「蔣○○不是人」「台灣是個大監獄」「只有偉大的毛主席才能救我的命」等反動文字,以辱罵元首為匪宣傳,計達十一次之多。(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開諫(海軍總司令部副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具澤字第15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楊靜學(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賀啟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逸遲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具澤字第16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有鑑(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公審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啟文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9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