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具澤字第15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賈同修,係本軍永靖軍艦信號中士,因不滿現實,於本年元月廿三日至二月廿八日之間,先後在本軍第四造船廠西北海邊男廁所,與高雄港新濱碼頭一號公廁木門牆壁上,以紅藍鉛筆書寫,或以金屬物劃寫「罪大惡極蔣○○」「蔣○○不是人」「台灣是個大監獄」「只有偉大的毛主席才能救我的命」等反動文字,以辱罵元首為匪宣傳,計達十一次之多。(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開諫(海軍總司令部副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