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漣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北地方法院看守所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萬洪如(即萬斌),於民國三十年間,在共匪新四軍漣東縱隊新兵連,充列兵,三十二年,升任匪漣東縣政府胡集區區隊部特務長,同年冬,調匪漣東縣青年團受訓五月,分發胡集區民兵隊,擔任組訓宣傳工作,三十四年二月,另調匪漣東縱隊獨立團第一營第二連任文化教員,同年四月,化名萬林,由匪幹薛小痴介紹參加匪黨,受匪幹萬錦培領導,同年五月,調任匪漣東縣楊橋鄉指導員,曾率隊拘捕該漣水縣第四區北洋鄉第七保保長孫延山,羈押月餘,乘隙逃脫,迨三十五年五月,國軍收復漣水縣,聲請人始離開匪職,隨舅父李祝三在漣水縣第四區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5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