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萬洪如(即萬斌),於民國三十年間,在共匪新四軍漣東縱隊新兵連,充列兵,三十二年,升任匪漣東縣政府胡集區區隊部特務長,同年冬,調匪漣東縣青年團受訓五月,分發胡集區民兵隊,擔任組訓宣傳工作,三十四年二月,另調匪漣東縱隊獨立團第一營第二連任文化教員,同年四月,化名萬林,由匪幹薛小痴介紹參加匪黨,受匪幹萬錦培領導,同年五月,調任匪漣東縣楊橋鄉指導員,曾率隊拘捕該漣水縣第四區北洋鄉第七保保長孫延山,羈押月餘,乘隙逃脫,迨三十五年五月,國軍收復漣水縣,聲請人始離開匪職,隨舅父李祝三在漣水縣第四區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