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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瀋陽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勤六十兵工廠一等一級特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渥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渥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楊錫森係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六十兵工廠一等一級特技工,因不滿現實,而意圖詆譭政府,遂於民國四十七年八月該廠舉辦三民主義講習班期間,在展覽室向同廠一等四級技工吳鼎、任昌蓮、程坤等發表「共匪暴行照片是假的,是國民黨找幾個人假槍斃,用照相機照下來騙人的。」等荒謬言論。及翌年七月二日該廠放映風瀟瀟影片前,在倉庫門前廣場向陸軍第二軍團退役軍官吳雲鵬,同廠技工趙敬亭等二十餘人稱:「共產黨快來了,共產黨來的時候,快扯白旗,準備投降」等語,為有利於匪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渥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渥字第4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9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