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渥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楊錫森係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六十兵工廠一等一級特技工,因不滿現實,而意圖詆譭政府,遂於民國四十七年八月該廠舉辦三民主義講習班期間,在展覽室向同廠一等四級技工吳鼎、任昌蓮、程坤等發表「共匪暴行照片是假的,是國民黨找幾個人假槍斃,用照相機照下來騙人的。」等荒謬言論。及翌年七月二日該廠放映風瀟瀟影片前,在倉庫門前廣場向陸軍第二軍團退役軍官吳雲鵬,同廠技工趙敬亭等二十餘人稱:「共產黨快來了,共產黨來的時候,快扯白旗,準備投降」等語,為有利於匪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