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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肥城縣
畢業學校
吉林省立第二中學高中二年級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永安軍艦電機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公審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98條)
審理人
史如洲(審判長)、李紀信(審判官)、張義德(審判官)
書記官
葉華貴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9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喬飛原籍山東省肥城縣,自幼生長於吉林省長春市,中共匪幫盤據東北地區後,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九日,進入共匪佳木斯幹部學校,接受匪訓一年又二月,同時加入共產匪黨組織,為匪黨黨員。結訓後,先後服役於匪四野部隊之汽車駕駛學校暨汽五團,充當幹部,嗣韓戰爆發,在匪黨抗美援朝之叫囂下,自願投入韓國戰場參戰,民國四十一年五月廿五日被俘,偽裝投誠,於四十三年一月廿三日混來台灣,暗地為匪黨作顛覆政府之工作。於民國四十四年八月間,服務海軍聯智軍艦時,曾以非法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戰士進行煽惑,或嗾使其不守紀律,或嗾使其背叛政府,不一而足,用期達成其效忠朱毛匪黨顛覆政府之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關於逃亡部份,被告雖否認有逃亡犯意,但按其無故離役後,即函海軍總司令部政治部主任要求遣返匪區,是其蓄意逃亡自堪認定,本部份辯護意旨亦與事實不符不足採取,惟其離役未逾七十二小,應以逃亡未遂論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9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3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公審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9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華貴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7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