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喬飛原籍山東省肥城縣,自幼生長於吉林省長春市,中共匪幫盤據東北地區後,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九日,進入共匪佳木斯幹部學校,接受匪訓一年又二月,同時加入共產匪黨組織,為匪黨黨員。結訓後,先後服役於匪四野部隊之汽車駕駛學校暨汽五團,充當幹部,嗣韓戰爆發,在匪黨抗美援朝之叫囂下,自願投入韓國戰場參戰,民國四十一年五月廿五日被俘,偽裝投誠,於四十三年一月廿三日混來台灣,暗地為匪黨作顛覆政府之工作。於民國四十四年八月間,服務海軍聯智軍艦時,曾以非法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戰士進行煽惑,或嗾使其不守紀律,或嗾使其背叛政府,不一而足,用期達成其效忠朱毛匪黨顛覆政府之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關於逃亡部份,被告雖否認有逃亡犯意,但按其無故離役後,即函海軍總司令部政治部主任要求遣返匪區,是其蓄意逃亡自堪認定,本部份辯護意旨亦與事實不符不足採取,惟其離役未逾七十二小,應以逃亡未遂論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