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洛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張有田,因其妻張黃敏於四十六年七月三日離家出走,懷疑與高雄市人李金龍有曖昧情事,並遷怒於岳父黃趰,岳母黃曾毛,內兄黃再生,黃長川,內兄嫂黃許妲,黃楊金盞等。乃於四十八年元月廿一日致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誣告該黃趰、黃曾毛、黃再生、黃長川、黃許妲、黃楊金盞等參加匪諜組織,請求查辦意圖陷害。(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