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古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本部六一九八附四部隊少尉排長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暘正審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然侮辱人

行使偽造其他相類之証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刑法(309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李有章(審判長)、陳烈(審判官)、蔣家榮(審判官)
書記官
端木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交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交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5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律判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梁揚曾(審判長)、高東方(審判官)、張興明(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獬平字第2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徐志公(審判長)、單緒祖(審判官)、徐家璧(審判官)
書記官
周宗盛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八年由滬隨軍來台攜帶其平日閱讀之「大渡河的支流」「死去的太陽」及抄件「祖國進行曲」「國際歌」等匪黨宣傳書籍到台以後依照袁功畢所指示盡量替匪宣傳於四十四年四月在沙鹿海濱對韓筱岳黃劍峰等戰士說「數年來高階與低階不平等今日國民黨黨員是行屍走肉沒有感情的人你們少跟他們接近」……又於四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致自由中國出版社羅大年函稱「到台灣以後我軍官兵自殺案件在五萬件以上這群做了冤魂的官兵大都是受了國民黨的迫害」云云嗣經該管部隊發覺被逮捕在其公文箱內搜出卡柄槍子彈六十發共匪宣傳書籍「大渡河的支流」「死去的太陽」兩本及「祖國進行曲」「國際歌」抄件等情係以右揭事實已據被告袁國柱於原部隊調查時供承不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5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2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宗盛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0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