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暘正審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然侮辱人
行使偽造其他相類之証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刑法(309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書記官
端木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八年由滬隨軍來台攜帶其平日閱讀之「大渡河的支流」「死去的太陽」及抄件「祖國進行曲」「國際歌」等匪黨宣傳書籍到台以後依照袁功畢所指示盡量替匪宣傳於四十四年四月在沙鹿海濱對韓筱岳黃劍峰等戰士說「數年來高階與低階不平等今日國民黨黨員是行屍走肉沒有感情的人你們少跟他們接近」……又於四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致自由中國出版社羅大年函稱「到台灣以後我軍官兵自殺案件在五萬件以上這群做了冤魂的官兵大都是受了國民黨的迫害」云云嗣經該管部隊發覺被逮捕在其公文箱內搜出卡柄槍子彈六十發共匪宣傳書籍「大渡河的支流」「死去的太陽」兩本及「祖國進行曲」「國際歌」抄件等情係以右揭事實已據被告袁國柱於原部隊調查時供承不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