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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嘉義稅捐稽徵處臨時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敵前無故離職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59條)、戰時軍律(7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劉學詩(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敵前無故離職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59條)、戰時軍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2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