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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徐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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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徐宗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浙江
籍貫(縣、市)
永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嘉義稅捐稽徵處臨時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蔡慕陶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敵前無故離職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59條)、戰時軍律(7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劉學詩
(審判官)、
廖佩德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蔡慕陶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敵前無故離職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59條)、戰時軍律(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劉學詩
、
廖佩德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2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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