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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平縣
畢業學校
小學二年級肄業
起訴書字號
(49)檢訴字第148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工程工兵總隊五O三營一連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羅友德係本部工程工兵總隊五O三營一連上等兵,因在大陸來台前,受家鄉(福建武平)匪偽排附,林匪國樑言語之毒素,時時幻想匪偽之迷夢,至平時行動偏激,出言荒謬,於本(49)年二月在岡山燕巢基地,在粉板上書寫解放二字,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在淡水飛彈工作地,用尖石在石塊上書寫「解放台灣」四字,同日下午七時五十五分在淡水水碓子民房內,用軍用草紙書寫「解放台灣」四字遍示眾人,并詢彼等,能明其意乎,又於本(49)年三、四月份在淡水營房內,高唱匪偽國歌,及自行改編之,有打擊我士氣,而有利於匪黨宣傳之金門歌,(其自行改編之歌辭為打起鑼來呀,把呀把鼓敲,暫時來到金門島,金門島,真前方,同志問有那(哪)樣好,吃不飽來,睡不好,吃不飽來,睡不好),并時常發出荒謬言論如解放台灣就有官做,有老婆,有房子,等有利於匪偽之言辭,案經該連查獲,呈奉國防部以(49)詳識字第二O五七號令授權本部法辦到案。(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龐麟昭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決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繼唐(審判官)
書記官
陳垂青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決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垂青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