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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興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033號
原始職業
籐器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鍾毓粦,於民國三十九年間,參加香港匪幫所控制之愛群工會,不時前往該工會閱覽匪方報刊雜誌,並參加集會,募集捐款,四十年初,經匪徒王茂勝介紹,填交入黨表及照片,正式參加共產匪黨,經常聚會,四十四、五年間,承王匪茂勝之命,滲入香港自由工會,煽動會員何進保,曾偉生等參加赤色愛群工會。四十六年七月來台,入台灣籐業工廠做工,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解送偵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3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