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033號
原始職業
籐器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鍾毓粦,於民國三十九年間,參加香港匪幫所控制之愛群工會,不時前往該工會閱覽匪方報刊雜誌,並參加集會,募集捐款,四十年初,經匪徒王茂勝介紹,填交入黨表及照片,正式參加共產匪黨,經常聚會,四十四、五年間,承王匪茂勝之命,滲入香港自由工會,煽動會員何進保,曾偉生等參加赤色愛群工會。四十六年七月來台,入台灣籐業工廠做工,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解送偵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