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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九軍通信營業部連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仁裁字第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喻敏前曾在國軍服務於大陸陷匪時未有隨軍撤出致被匪迫參軍歷充匪黨小組長及匪軍排長副指導等職務……四十七年元月十一日十六時在該部隊光復營區內竟聲稱「共匪一切都比我們好我們一切都是騙人的」等語業經查證屬實……核其所為於投誠返回國軍後仍有荒謬思想言論實有交付感化以觀後效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李瀚源(審判官)
書記官
文葛葊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抗淦字第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前曾在國軍服務於大陸陷匪時未隨軍撤出致被匪迫參軍歷充匪黨小組長及匪軍排長副指導員等民國四十二年元月間向我游擊隊張偉成部投降自首當撥陸軍第九軍服役惟迄未將其在匪軍所任偽職坦承詳報以求自清及至被原部隊查覺扣訊後始行承認病辯謂係因心中恐懼故未敢說出等語有該軍政治部談話筆錄印本附卷可稽又抗告人到台後於四十七年元月十一日十六時在該部對光復營區內聲稱「共匪一切都比我們好我們一切都是騙人的」等傾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抗淦字第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前曾在國軍服務於大陸陷匪時未隨軍撤出致被匪迫參軍歷充匪黨小組長及匪軍排長副指導員等民國四十二年元月間向我游擊隊張偉成部投降自首當撥陸軍第九軍服役惟迄未將其在匪軍所任偽職坦承詳報以求自清及至被原部隊查覺扣訊後始行承認病辯謂係因心中恐懼故未敢說出等語有該軍政治部談話筆錄印本附卷可稽又抗告人到台後於四十七年元月十一日十六時在該部對光復營區內聲稱「共匪一切都比我們好我們一切都是騙人的」等傾匪言論(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湯汝修(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抗淦字第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前曾在國軍服務於大陸陷匪時未隨軍撤出致被匪迫參軍歷充匪黨小組長及匪軍排長副指導員等民國四十二年元月間向我游擊隊張偉成部投降自首當撥陸軍第九軍服役惟迄未將其在匪軍所任偽職坦承詳報以求自清及至被原部隊查覺扣訊後始行承認病辯謂係因心中恐懼故未敢說出等語有該軍政治部談話筆錄印本附卷可稽又抗告人到台後於四十七年元月十一日十六時在該部對光復營區內聲稱「共匪一切都比我們好我們一切都是騙人的」等傾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4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湯汝修(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仁裁字第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文葛葊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1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