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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嚴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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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嚴泰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浙江
籍貫(縣、市)
寧波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九五一三火砲檢修組中士駕駛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51)砰訟審字第011號
公訴人
王必祚
辯護人
姬廣大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時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李壽椿
(審判長)、
許欽𤨾
(審判官)、
張水土
(審判官)
書記官
謝成志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砰訟審字第011號
公訴人
王必祚
辯護人
姬廣大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時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李壽椿
、
許欽𤨾
、
張水土
書記官
謝成志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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