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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廣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1)根帽偵字第14號
原始職業
1543-1560-1537部隊本部連上士一級駕駛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對不特定之多數人先後發表其為匪張目詆譭政府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起彪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根帽判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余慶(審判長)、曾建侯(審判官)、蔣憲仲(審判官)
書記官
朱楚雲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根帽判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朱楚雲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