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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許愛民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許愛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省)
四川
籍貫(縣、市)
廣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空軍各單位 (空軍各基地聯隊)
起訴書字號
(51)根帽偵字第14號
原始職業
1543-1560-1537部隊本部連上士一級駕駛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對不特定之多數人先後發表其為匪張目詆譭政府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刑法
(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邵宏
書記官
馬起彪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3月5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空軍各單位 (空軍各基地聯隊)
審理文件字號
(51)根帽判字第23號
公訴人
邵宏
辯護人
朱毅剛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余慶
(審判長)、
曾建侯
(審判官)、
蔣憲仲
(審判官)
書記官
朱楚雲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空軍各單位 (空軍各基地聯隊)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根帽判字第23號
公訴人
邵宏
辯護人
朱毅剛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余慶
、
曾建侯
、
蔣憲仲
書記官
朱楚雲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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