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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郵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報販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0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0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充匪偽東滙鎮公所書記為匪抄寫糧串,繼充匪偽漢留鄉公所糧賦管理員,為匪徵糧……先後在匪偽夏徵訓練班,及蘇中生產建設訓練班受訓(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0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淦字第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