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機秘(乙)第122-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商匪利用介入廣州公安局工作,初則刺探在穗天主教反共情形,繼則派其至港作諜……將匪方人員滲入我方組織,致使我方在大陸工作,遭受重大損失……受匪方指示,滲入台灣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向李國軍提出書面自首,嗣經港府逮捕,詢得被告同意遣配來台(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