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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呼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656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偽組織,從事叛亂活動,已達八九年之久,且為匪作倀不斷以直接間接偽裝滲透等非法之慣技,搜取我方情報致使我敵後工作遭受重大危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郭重鑾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淦字第5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介紹匪幹張錦、何勝生、杜獻廷、盧玉林等滲入我方組織,密與匪方聯絡,破壞我在大陸之反共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乃以書面向我駐在香港工作人員李國軍自首,並於香港政府將渠等逮捕後,自願被遣來台接受裁判(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機秘(乙)第122-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商匪利用介入廣州公安局工作,初則刺探在穗天主教反共情形,繼則派其至港作諜……將匪方人員滲入我方組織,致使我方在大陸工作,遭受重大損失……受匪方指示,滲入台灣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向李國軍提出書面自首,嗣經港府逮捕,詢得被告同意遣配來台(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機秘(乙)第122-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台統(二)達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郭重鑾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淦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0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