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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儀徵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九五一三火砲檢修組中士一級修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砰訟審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散布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戰時軍律(5條3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5條)
審理人
李壽椿(審判長)、許欽𤨾(審判官)、張水土(審判官)
書記官
謝成志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時及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共同竊取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戰時軍律(5條3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少時思想深受匪黨毒素感染,來台後,不獨未見悔悟,而且屢播謠言,最後復煽惑軍人逃叛,其本人亦預備投降叛徒(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時及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共同竊取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戰時軍律(5條3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浚字第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1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時及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散布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共同竊取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戰時軍律(5條3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袁如海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6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