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時及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共同竊取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戰時軍律(5條3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5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時及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共同竊取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戰時軍律(5條3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5條)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