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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密良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卅二師司令部兵工連中士修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實紀判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利敵而損壞軍用場所建造物品

連續殺人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9條0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271條1項)、刑法(18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許弘烈(審判長)、蕭鈿章(審判官)、韓聖約(審判官)
書記官
李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及殺人部份罪刑暨執行刑均撤銷

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及其他軍需品

連續殺人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9款)、刑法(271條1項)、刑法(271條2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乘人熟睡之際,用掃把澆上汽油,引火燃燒……四棟克難營房(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復持自己保管之卡柄槍……將多人擊斃擊傷(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及殺人部份罪刑暨執行刑均撤銷

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及其他軍需品

連續殺人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9款)、刑法(271條1項)、刑法(271條2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洛字第1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及殺人部份罪刑暨執行刑均撤銷

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及其他軍需品

連續殺人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9款)、刑法(271條1項)、刑法(271條2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歐陽曈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4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