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實紀判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利敵而損壞軍用場所建造物品
連續殺人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9條0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271條1項)、刑法(187條)、刑法(56條)
書記官
李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及殺人部份罪刑暨執行刑均撤銷
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及其他軍需品
連續殺人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9款)、刑法(271條1項)、刑法(271條2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及殺人部份罪刑暨執行刑均撤銷
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及其他軍需品
連續殺人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9款)、刑法(271條1項)、刑法(271條2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