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抗普洛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歪曲事實,濫發攻訐政府函件,破壞政府威信,離間台胞,其中煽動詞句,又多拾取匪幫慣用之陳腔濫調,不啻為匪張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