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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業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聲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偏激,言論荒謬……不惜歪曲事實,肆意攻訐,破壞政府威信,離間台胞,不啻為匪張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抗普洛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歪曲事實,濫發攻訐政府函件,破壞政府威信,離間台胞,其中煽動詞句,又多拾取匪幫慣用之陳腔濫調,不啻為匪張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抗普洛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歪曲事實,濫發攻訐政府函件,破壞政府威信,離間台胞,其中煽動詞句,又多拾取匪幫慣用之陳腔濫調,不啻為匪張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抗普洛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歪曲事實,濫發攻訐政府函件,破壞政府威信,離間台胞,其中煽動詞句,又多拾取匪幫慣用之陳腔濫調,不啻為匪張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洛字第1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