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抗淦字第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六月向情報局自首時,已將匪所交付任務,交待清楚,對反共抗俄的立場,有相當認識,內心並沒存有匪方之思想毒素,且家口眾多、生活困難,請免予感化等語,為抗告之提起,第查抗告人既與匪黨份子長期交往、並曾受匪之思想及工作訓練達六月之久……然其思想尚難謂無匪黨思想毒素存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抗淦字第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六月向情報局自首時,已將匪所交付任務,交待清楚,對反共抗俄的立場,有相當認識,內心並沒存有匪方之思想毒素,且家口眾多、生活困難,請免予感化等語,為抗告之提起,第查抗告人既與匪黨份子長期交往、並曾受匪之思想及工作訓練達六月之久……然其思想尚難謂無匪黨思想毒素存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抗淦字第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六月向情報局自首時,已將匪所交付任務,交待清楚,對反共抗俄的立場,有相當認識,內心並沒存有匪方之思想毒素,且家口眾多、生活困難,請免予感化等語,為抗告之提起,第查抗告人既與匪黨份子長期交往、並曾受匪之思想及工作訓練達六月之久……然其思想尚難謂無匪黨思想毒素存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