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待命人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馳法(裁)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過去曾與匪黨份子長期交往又曾受匪黨之思想訓練對匪黨之邪說謬論不能謂無感染為使其思想澈底覺悟認有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黨宗賢(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抗淦字第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六月向情報局自首時,已將匪所交付任務,交待清楚,對反共抗俄的立場,有相當認識,內心並沒存有匪方之思想毒素,且家口眾多、生活困難,請免予感化等語,為抗告之提起,第查抗告人既與匪黨份子長期交往、並曾受匪之思想及工作訓練達六月之久……然其思想尚難謂無匪黨思想毒素存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抗淦字第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六月向情報局自首時,已將匪所交付任務,交待清楚,對反共抗俄的立場,有相當認識,內心並沒存有匪方之思想毒素,且家口眾多、生活困難,請免予感化等語,為抗告之提起,第查抗告人既與匪黨份子長期交往、並曾受匪之思想及工作訓練達六月之久……然其思想尚難謂無匪黨思想毒素存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抗淦字第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六月向情報局自首時,已將匪所交付任務,交待清楚,對反共抗俄的立場,有相當認識,內心並沒存有匪方之思想毒素,且家口眾多、生活困難,請免予感化等語,為抗告之提起,第查抗告人既與匪黨份子長期交往、並曾受匪之思想及工作訓練達六月之久……然其思想尚難謂無匪黨思想毒素存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淦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馳法(裁)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