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衛彬判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拾月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0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受匪廣播宣惑、致思想偏差、肆意割裂報載言論全文意斷章取義、詆毀政府、頌揚匪黨、雖尚查無有與黨匪或其他不法組織或與匪諜有何關連但其思想已有偏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錢廼#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