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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台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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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187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台中工業職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長坤(又名陳重光)於民國二十九年十月間在江蘇東台因與匪幹徐靜漁何晴波為同學乃時相過從三十年秋經徐何二匪之介紹加入共產黨為預備黨員……陳長坤來台任教花蓮農校復經王匪指定與同校之潛匪陳慶昌密取聯繫又陳長坤來台後為提高其本人支薪標準曾接受徐振宜所偽造之栟茶邱陞兢華等中學聘書偽填經歷既有民國廿四年八月至廿六年七月充江蘇東台私立栟茶中學教員廿六年八月至廿九年八月充任私立邱陞中學教員三十一年八月至三十六年十二月充上海私立兢華中學教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冷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司徒潔(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冷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長坤又名陳重光在江蘇東台縣與匪幹徐靜漁何晴波時相過從民國三十年經徐何二匪介紹加入共產黨為預備黨員……嗣於民國四十二年六月為提高其支薪標準將徐振宜在上海偽造之栟茶邱陞兢華等中學空白聘書加填自己姓名送審計有民國二十四年八月至二十六年七月江蘇私立栟茶中學教員二十六年八月至二十九年六月私立邱陞中學教員三十一年八月至三十六年十二月上海私立競華中學教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機密(乙)第22-84號、(53)侍戰丙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長坤年(57)歲江蘇東台係台中高級工業學校教員在原籍與匪幹徐靜於何晴波時相過從(30)年秋經匪幹徐阿二介紹加入匪幫預備黨員……嗣於(42)年六月為提高其支薪標準將其取自徐振宜在上海偽造之栟茶邱陞兢華等中學空白聘書加填自己姓名後送審計有(24)年八月至(26)年七月江蘇私立栟茶中學教員(26)年八月至(29)年六月私立邱陞中學教員(31)年八月至(36)年十二月上海私立競華中學教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柏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機密(乙)第22-84號、(53)侍戰丙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冷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司徒潔(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冷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3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