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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張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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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正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金門防衛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良訴字第026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十九師五十六團三營九連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許在小金門后宅公路旁公共廁所內牆壁上以紅色風化瓦片書寫「共產組織小金門共產主義萬萬歲」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簡宗義
書記官
劉豐秋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7月19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金門防衛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良判字第031號
公訴人
簡宗義
辯護人
林復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林東森
(審判官)
書記官
向學壽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金門防衛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良判字第031號
公訴人
簡宗義
辯護人
林復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林東森
書記官
向學壽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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