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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屏東中學南州分部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九年元月接受匪幫派遣來台執行策反及蒐集軍事情報等任務雖於來台後未敢活動其行為尚在預備階段(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淦字第257號、(52)澈淦呈字第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6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6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