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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情報局幹訓所待命人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九年二月退伍派海南島儋縣偽國營肥料廠副廠長負責該廠所屬三個生產大隊督導考核任務經常赴各隊指導小組會議同年九月調充該社下坑大隊糧食保管員因待遇太低日食不繼乃請假回家與其父兄以捕魚為業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偕同親友乘漁船逃抵香港同年七月經我政府接運來台八月間入本局訓練班受訓惟仍言行荒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黨宗賢(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五年底被匪征服兵役,編入匪陸軍第廿八軍七十二師二四五團一營機槍連充一等兵,後入士官班接受訓練五月,獲升下士班長。嗣參加砲轟我金門地區有功,得升上士班長代理副排長,並被吸收為匪青年團團員。四十九年二月退伍派海南島儋縣偽國營肥料廠副廠長同年九月調充惠陽吉隆公社下坑大隊糧食保管員因待遇太低乃請假回家以捕魚為業五十一年三月乘漁船逃抵香港同年七月由我政府接運來台八月間入該局訓練班受訓因其薰染匪幫邪惡毒素最深以致思想偏差言行荒謬(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五年底被匪征服兵役,編入匪陸軍第廿八軍七十二師二四五團一營機槍連充一等兵,後入士官班接受訓練五月,獲升下士班長。嗣參加砲轟我金門地區有功,得升上士班長代理副排長,並被吸收為匪青年團團員。四十九年二月退伍派海南島儋縣偽國營肥料廠副廠長同年九月調充惠陽吉隆公社下坑大隊糧食保管員因待遇太低乃請假回家以捕魚為業五十一年三月乘漁船逃抵香港同年七月由我政府接運來台八月間入該局訓練班受訓因其薰染匪幫邪惡毒素最深以致思想偏差言行荒謬(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五年底被匪征服兵役,編入匪陸軍第廿八軍七十二師二四五團一營機槍連充一等兵,後入士官班接受訓練五月,獲升下士班長。嗣參加砲轟我金門地區有功,得升上士班長代理副排長,並被吸收為匪青年團團員。四十九年二月退伍派海南島儋縣偽國營肥料廠副廠長同年九月調充惠陽吉隆公社下坑大隊糧食保管員因待遇太低乃請假回家以捕魚為業五十一年三月乘漁船逃抵香港同年七月由我政府接運來台八月間入該局訓練班受訓因其薰染匪幫邪惡毒素最深以致思想偏差言行荒謬(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5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2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