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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湘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工兵署編訓組工兵中校參謀官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酉裁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一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六年春參加山東吐絲口戰役因戰事失利為匪俘虜轉送河北慶雲唐莊匪之解放軍官團受訓達五月之久填具志願表加入匪偽革命軍人同盟會發給結業證書釋歸(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徐志公(審判長)、張鴻謀(審判官)、項書麟(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傅普抗浚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傅普抗浚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傅普抗浚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3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酉裁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六年春參加山東吐絲口戰役因戰事失利為匪俘虜轉送河北慶雲唐莊匪之解放軍官團受訓達五月之久填具志願表加入匪偽革命軍人同盟會發給結業證書釋歸(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徐志公(審判長)、孫傳寶(審判官)、趙邦恩(審判官)
書記官
管允亭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抗普洛字第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關於傅世豪成廣俊部分撤銷

蔣湘雄之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抗普洛字第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抗普洛字第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關於傅世豪成廣俊部分撤銷

蔣湘雄之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洛字第4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酉裁字第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聲請人等參加偽同盟會即已參加叛亂組織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聲請交付感化經訊之被聲請人等對於上述參加偽同盟會等情節……經核屬實可採是被聲請人等雖曾參加叛亂組織但既已辦理脫離匪偽組織手續獲准參加黨團登記並辦理入黨手續自不應遽予交付感化之處理本件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瀚源(審判長)、孫傳寶(審判官)、石仁麟(審判官)
書記官
周宗盛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酉裁字第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宗聖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2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