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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羅樹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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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羅樹亨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廣東
籍貫(縣、市)
大埔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十七師砲兵第六十七營營勤連中士通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52)巨浪審字第009號
公訴人
劉志成
辯護人
王昧爽
、
暫無資料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荊璞
(審判長)、
郭宗法
(審判官)、
黃頌雍
(審判官)
書記官
遇鎮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3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判字第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澎湖防衛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胡國霖
(審判長)、
吳蔚文
(審判官)、
郭振武
(審判官)
書記官
文葛葊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22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53)戈戢審字第002號
公訴人
申武雄
辯護人
王昧爽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其他供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荊璞
(審判長)、
郭宗法
(審判官)、
黃頌雍
(審判官)
書記官
遇鎮海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3)戈戢審字第002號
公訴人
申武雄
辯護人
王昧爽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其他供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荊璞
、
郭宗法
、
黃頌雍
書記官
遇鎮海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2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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