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3)洲法章字第112號
原始職業
海軍陸戰隊司令部七二四七-六部隊上士車長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平時生活散漫,言行不檢,嗜酒如命,經常深夜歸營,時遭長官責罰與同事冷眼相待,迨於(52)年九月七日晚,副排長又責罵罰站,氣憤之餘喫了一瓶五加皮,昏昏沉沉於十一時候歸營,在該營廁所第二間如廁,用香煙頭灰在隔板上寫「毛主席萬歲」反動文字,翌晨被該部發覺(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柏重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