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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內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3)洲法章字第112號
原始職業
海軍陸戰隊司令部七二四七-六部隊上士車長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平時生活散漫,言行不檢,嗜酒如命,經常深夜歸營,時遭長官責罰與同事冷眼相待,迨於(52)年九月七日晚,副排長又責罵罰站,氣憤之餘喫了一瓶五加皮,昏昏沉沉於十一時候歸營,在該營廁所第二間如廁,用香煙頭灰在隔板上寫「毛主席萬歲」反動文字,翌晨被該部發覺(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柏重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洲法益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馬幼良(審判長)、樓厦(審判官)、郭國益(審判官)
書記官
王智根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泮字第26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軍陸戰隊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靜學(審判長)、劉怡(審判官)、賀啟璋(審判官)
書記官
徐保宏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洲法益字第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馬幼良(審判長)、黎非(審判官)、郭國益(審判官)
書記官
王智根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洲法益字第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智根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0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