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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六年間在匪偽上海市大公小學肄業時參加朱毛匪幫 「少年先鋒隊」嗣離滬赴港於五十三年受僱為賴比瑞亞籍亨達輪機匠同年十一月間隨該輪前往印度途中向同船船員談論匪竊據地區建設進步情形,並在該輪個人臥室內播放匪竊據地區流行歌劇「五朵金花」等唱片(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3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