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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3)起字第0057號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第八一九醫院上士療養士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其於十歲左右就讀江西省武寧縣私立宏毅小學時受匪黨教師鄔兆銘之誘惑參加匪之少年兒童團三十四年就讀江西省立奉新師範學校時受匪黨份子教務主任袁士奇之吸收正式參加匪之組織秘密接受匪之毒化教育並宣誓效忠指示三十七年三月受袁士奇之准許滲入國軍服務經常製造悲觀論調打擊國軍士氣尤以因病在在八一九醫院療養期中毀謗政府高級官員發表反動言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吉斌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判字第01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刑法(15條)
審理人
徐昂(審判長)、方敏庵(審判官)、楊富陶(審判官)
書記官
劉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叛字第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
審理人
胡國霖(審判長)、韓敏樹(審判官)、郭振武(審判官)
書記官
文葛葊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應悉字第1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安祺(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判字第01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72條2項)、刑法(1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萃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9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