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萊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3)聲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陸軍通信兵學校士官三隊無線電報話班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三年五月六日不假外出返隊時該校副隊長錢治華在其身上搜獲經變造之「匪黨入黨誓詞」一件經查該員平日響往匪黨在文學校時並曾參加社會不良幫派鬦毆多次入伍後在共匪禍國殃民史一書剪下「匪黨入黨誓詞」一件予以變造企圖顯示奇異藉以爭取幫會中領導權發展叛亂組織第以被告年幼無知尚未著手實行叛亂行為即被查覺……爰依照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裁定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吉斌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裁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運昌平日響往匪黨在文學校時曾參加社會不良幫派入伍後在共匪禍國殃民史一書中剪下「匪黨入黨誓詞」予以變造企圖顯示奇異藉以爭取幫會中領導權發展叛亂組織於五十三年五月六日因不假外出返隊時為該隊副隊長錢治華在其身上搜獲呈解法辦軍事檢察官認其情節尚屬輕微應交付感化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方敏庵(審判長)、李有章(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明紹籤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判字第2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胡國霖(審判長)、吳蔚文(審判官)、郭振武(審判官)
書記官
文葛葊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應悉字第12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安祺(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裁字第0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一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運昌平日嚮往匪黨在文學校時曾參加社會不良幫派入伍後在共匪禍國殃民史一書中剪下「匪黨入黨誓詞」企圖向幫派顯示奇異藉以爭取幫會中領導權發展叛亂組織於五十三年五月六日因不假外出返隊時為該隊副隊長錢治華在其身上搜獲呈解法辦軍事檢察官認被告年幼無知尚未著手實行叛亂行為即被查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方敏庵(審判長)、李有章(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裁字第0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運昌平日嚮往匪黨在文學校時曾參加社會不良幫派入伍後在共匪禍國殃民史一書中剪下「匪黨入黨誓詞」企圖向幫派顯示奇異藉以爭取幫會中領導權發展叛亂組織於五十三年五月六日因不假外出返隊時為該隊副隊長錢治華在其身上搜獲呈解法辦軍事檢察官認被告年幼無知尚未著手實行叛亂行為即被查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達(陸軍供應司令部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裁字第0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一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運昌平日嚮往匪黨在文學校時曾參加社會不良幫派入伍後在共匪禍國殃民史一書中剪下「匪黨入黨誓詞」企圖向幫派顯示奇異藉以爭取幫會中領導權發展叛亂組織於五十三年五月六日因不假外出返隊時為該隊副隊長錢治華在其身上搜獲呈解法辦軍事檢察官認被告年幼無知尚未著手實行叛亂行為即被查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方敏庵(審判長)、李有章(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明紹籤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判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平日嚮往匪黨在文學校時曾參加社會不良幫派入伍後在匪黨禍國殃民史一書中剪下「匪黨入黨誓詞」企圖向幫派顯示奇異藉以爭取幫會領導權發展叛亂組織於五十三年五月六日因不假外出返隊時為該隊副隊長錢治華在其身上搜獲呈解法辦軍事檢察官認被告年幼無知尚未著手實施叛亂行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胡國霖(審判長)、吳蔚文(審判官)、韓敏樹(審判官)
書記官
胡煥書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伸青字第0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安祺(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裁字第0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一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明紹籤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2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