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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墊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1385號
原始職業
第三三三二部隊工兵群框桁橋連上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與彭承光原為故知民國五十一年七月廿二日孔榮鋒隨軍駐防嘉義偶然相遇彭承光於嘉義市區久別重逢互訴近況嗣後輒約談於嘉義清樂茶室及海倫鄒米店等處孔榮鋒因早年身受共匪毒素之渲染言談間屢露不滿政府及反攻無望等謬論彭承光亦虛與委蛇孔榮鋒以彭承光對其偏激言論頗表贊同乃以組織「守望社」嚮應共匪攻台時裏應外合等情相告……復圖媚匪爭取為匪工作成效起見又將宣誓日期倒填為「公元一九五五年五月廿日」嗣復在上址及嘉義海山旅社與彭承光偽造檢討成果改進意見及帳單輓辭等表示追悼該社死難同志以備將來向共匪邀功(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何錦安(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2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