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紫金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3)進檢字第038號
原始職業
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戰車750營第一連上士車長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湖口基地第四營區本部122營第二連廁所內第三隔木板上以鋼筆書寫「裝甲兵周副司令是忠心愛國家一時差想起種是變更忠心愛國副令師」等不當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樊藹然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審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熊振民(審判長)、林鍾仁(審判官)、袁岳衡(審判官)
書記官
樊藹然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判字第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胡國霖(審判長)、吳蔚文(審判官)、郭振武(審判官)
書記官
文葛葊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審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樊藹然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