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58號
原始職業
台北郵局第廿四支局郵務士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弘正於民國卅五、六年間,就讀湖南省立第二中學時,曾經閱讀馬克思資本論等共匪理論書籍,思想因而左傾。五十四年十月一日為「匪偽」國慶日,李弘正為圖慶祝,於當日晨七時許,以紅紙繕寫「中華人民萬歲」暨「慶祝國慶」標語二則,分別張貼於台北市仁愛路台北郵局第廿四支局寢室門上,暨該支局門外牆壁上,案經台北市警察局查獲。(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