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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58號
原始職業
台北郵局第廿四支局郵務士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弘正於民國卅五、六年間,就讀湖南省立第二中學時,曾經閱讀馬克思資本論等共匪理論書籍,思想因而左傾。五十四年十月一日為「匪偽」國慶日,李弘正為圖慶祝,於當日晨七時許,以紅紙繕寫「中華人民萬歲」暨「慶祝國慶」標語二則,分別張貼於台北市仁愛路台北郵局第廿四支局寢室門上,暨該支局門外牆壁上,案經台北市警察局查獲。(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四年十月一日「匪偽」國慶日李弘正為圖慶祝乃於是日晨七時許以紅紙書寫「中華人民萬歲」暨「慶祝國慶」反動標語二張分別貼於該二十四支局寢室門上及郵局大門外牆(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3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