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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本部二指部本部連上士譯電士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審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熊振民(審判長)、林鍾仁(審判官)、袁岳衡(審判官)
書記官
樊藹然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判字第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胡國霖(審判長)、梁揚曾(審判官)、吳蔚文(審判官)
書記官
陳古華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審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樊藹然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2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