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63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按被告羅彬自民國二十九年入匪游擊幹部學校訓練,加入共產匪黨,接受匪特工訓練,調查湖南保安團武力,先後任匪部隊指導員、副政委、政委暨文教研究班主任,嗣又參加匪情報工作,運用匪外圍人員滲入我有關單位破壞我大陸工作並策勵衛逆立煌暨李逆宗仁投匪,並為匪在香港採購登陸艇及降落傘,最後復親自偽裝反共滲透,暗中蒐集我工作人員線索及動態,密報奸匪及港警政治部,殘害我工作人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侍戰丙第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彬年47歲湖南新化人中學畢業於廿九年入匪延安游擊幹校受訓三年後加入匪黨又入匪特訓班受訓一年派至長沙調查湖南保安團武力嗣歷任匪湖南寧鄉游擊縱隊少校指導員中校副政委及匪軍文教班主任上校政委三十九年與國軍作戰受傷後改任匪中政局廣州聯絡組長匪香港地區工委會調查組組長匪港澳財貿調查專員兼組長等偽職並協助范匪季秋在港定製降落傘登陸艇並策反李逆宗仁投匪等聯絡工作(53)年六月因偽裝我政府工作人員經香港警察逮捕與我在港工作人員一併解台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