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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豐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四十六師師部連二等食勤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法審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綏華(審判長)、黃家驤(審判官)、李東興(審判官)
書記官
陳恒玉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勳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薛來發累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47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勳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大陸期間,參加匪公平人民公社,接受匪組織工作訓練……受匪劉書記之命,冒充難民,自香港來台從事破壞,製造問題,擾亂治安等顛覆我政府之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勳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薛來發累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47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新)字第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覆高勳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薛來發累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4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葛天民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