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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樂會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 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英籍利安輪船員,因收聽匪廣播,及閱讀匪「人民畫報」之影響,思想傾匪,本(55)年元月八日,黃實江在該輪船頭第二艙口鐵板灰塵上以食指劃書:「打倒美帝,解放台灣、美國佬」等有利於叛徒之文字,為匪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2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 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5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