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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淮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訴字第096號
原始職業
陸軍八二二醫院步兵上尉療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三年十二月間共同籌組台灣自治委員會以資將來造成部份勢力或利用民青兩黨實施議會鬥爭目的在統一中國(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陸海空軍刑法(12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興國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判字第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文彬(審判長)、高學曾(審判官)、屠繼忠(審判官)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判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項書麟(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吳蔚文(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紹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判字第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廣興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8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