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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汕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順發輪水手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許漢光先後參加匪廣東汕頭澳頭鄉農會、香港匪海員工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4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