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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輔導總隊四中隊陸軍步兵中尉分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章審字第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寢室內低哼「義勇軍進行曲」調子並非高歌匪偽國歌至其收聽匪方廣播亦未將內容轉告他人按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項書麟(審判長)、張石焱(審判官)、岑吾法(審判官)
書記官
張友良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室內低哼「義勇軍進行曲」,並非高歌匪偽國歌,至收聽匪方廣播亦未將內容轉告他人、其情節尚屬輕微,以其行為偏激、思想動搖、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室內低哼「義勇軍進行曲」,並非高歌匪偽國歌,至收聽匪方廣播亦未將內容轉告他人、其情節尚屬輕微,以其行為偏激、思想動搖、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室內低哼「義勇軍進行曲」,並非高歌匪偽國歌,至收聽匪方廣播亦未將內容轉告他人、其情節尚屬輕微,以其行為偏激、思想動搖、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章審字第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友良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7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