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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昌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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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6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按三十九年五月間湖北幕阜山,為匪軍所環繞,正處匪我對峙中,自為敵前,被告何中民於是時任前鄂南人民救國軍總指揮,進駐幕阜山,月餘即擅離,匿居香港,復明知被告羅彬以匪諜身分,偽裝投效,竟介紹我有關單位運用,來台後復為之奔走推荐,多方庇護。(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叛亂部分無罪

逃亡部分管轄錯誤,移送國防部軍法局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叛亂部分無罪

逃亡部分管轄錯誤,移送國防部軍法局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3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