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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基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5)訴字第086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六四野戰醫院少校實習軍醫官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毛忠頤……在花蓮新城鄉嘉里村新莊八十四號居民康玉家(又名阿瑤)飲酒詆毀政府(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克武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判字第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文彬(審判長)、高學曾(審判官)、陸耀東(審判官)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判字第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廣興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10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