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
網站導覽
字級
大
中
小
最新公告
使用說明
資料檢索
資料分析
常見問答
參考資源
開放資料
:::
首頁
資料檢索
毛忠頤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毛忠頤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四川
籍貫(縣、市)
基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起訴書字號
(55)訴字第086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六四野戰醫院少校實習軍醫官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毛忠頤……在花蓮新城鄉嘉里村新莊八十四號居民康玉家(又名阿瑤)飲酒詆毀政府(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沈紹鈞
書記官
李克武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8月2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55)判字第105號
公訴人
沈紹鈞
辯護人
劉正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文彬
(審判長)、
高學曾
(審判官)、
陸耀東
(審判官)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55年
裁判書字號
(55)判字第105號
公訴人
沈紹鈞
辯護人
劉正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文彬
、
高學曾
、
陸耀東
書記官
劉廣興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10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