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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被告林福安於民國卅七年起與匪嫌份子來往,四十六年間購閱日文反動雜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抗告駁回
被告林福安於民國三十七年起與匪嫌份子來往,四十六年購閱日文反動雜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