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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樓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1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建華於卅三年任匪山東省棲霞縣蛇窩泊農救會長,負責召集民眾會議,慰勞匪軍眷等工作,卅八年來台後改名林建華,對其匪偽組織情事,均未自首,案經台北市警察局查覺移送偵辦到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7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