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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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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08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犯人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兆基參加匪偽少先鋒隊接受共匪思想訓練……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李兆基張清杰偕同脫逃……搶劫計程車司機……以利剪連續猛刺其胸腹部因外傷死亡……竊取不知姓名人家晒在門口之黃色女孩衣服(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61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84條)、陸海空軍刑法(86條)、刑法(56條)、刑法(32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83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共同連續強劫而故意殺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搶奪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83條)、陸海空軍刑法(84條)、陸海空軍刑法(86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6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陳恂如(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83條)、陸海空軍刑法(84條)、陸海空軍刑法(86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6款)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兆基參加匪偽少先鋒隊接受共匪思想訓練……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李兆基張清杰偕同脫逃……搶劫計程車司機……以利剪連續猛刺其胸腹部因外傷死亡……竊取不知姓名人家晒在門口之黃色女孩衣服(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機密(乙)第82-84號、(55)侍戰丙第6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兆基參加匪偽少先鋒隊接受共匪思想訓練……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李兆基張清杰偕同脫逃……搶劫計程車司機……以利剪連續猛刺其胸腹部因外傷死亡……竊取不知姓名人家晒在門口之黃色女孩衣服(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機密(乙)第82-84號、(55)侍戰丙第6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台統(二)達字第05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83條)、陸海空軍刑法(84條)、陸海空軍刑法(86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6款)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興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共同連續強劫而故意殺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搶奪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83條)、陸海空軍刑法(84條)、陸海空軍刑法(86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6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8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