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賴添松因與簡火炎挾有夙怨意圖陷害於五十六年元月間虛構簡火炎為匪諜經常在台北市梧州街一帶茶室當眾發表煽動民眾打倒政府等言論化名林木榮具狀向台北市警察局檢舉復教唆余庚申陳麗豪江廣信及利用李金興教唆曾春石於警察人員調查時偽證簡火炎為匪諜曾聽過簡之反動言論並得簡火炎照片一幀交由李金興轉交各人閱覽以備指證同年五月間北市警局對該檢舉案進行調查李金興即提供證人曾春石等住址線索曾春石余庚申陳麗豪江廣信果於警察人員調查時各為虛偽之證明以致簡火炎被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