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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3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賴添松因與簡火炎挾有夙怨意圖陷害於五十六年元月間虛構簡火炎為匪諜經常在台北市梧州街一帶茶室當眾發表煽動民眾打倒政府等言論化名林木榮具狀向台北市警察局檢舉復教唆余庚申陳麗豪江廣信及利用李金興教唆曾春石於警察人員調查時偽證簡火炎為匪諜曾聽過簡之反動言論並得簡火炎照片一幀交由李金興轉交各人閱覽以備指證同年五月間北市警局對該檢舉案進行調查李金興即提供證人曾春石等住址線索曾春石余庚申陳麗豪江廣信果於警察人員調查時各為虛偽之證明以致簡火炎被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8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8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