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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證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3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李全興之教唆為賴添松檢舉簡火炎匪諜案在北市警局調查該案時偽證并接受李全興代賴添松轉致聲請人新台幣五百元作為報酬并預將簡之照片交付閱覽以便指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8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證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8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